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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捷魅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1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捷魅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捷魅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64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捷魅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彭美洁。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捷魅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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