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执195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建明酒类批发部、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宿迁市洋河镇名河酒业有限公司、陈伟、蔡兰英: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建明酒类批发部、崇川区兰英酒水商行、宿迁市洋河镇名河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5460元(含执行款104000元和执行费1460元)。
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执行款104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余款及诉讼费用5800元予以放弃,特申请结案。
嗣后,本院扣收执行费1460元,向申请执行人拨付执行款104000元。
至此,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6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