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2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家福超市,住,住所地:阜城县光明东路帝豪丽水蓝湾小区北门口处/div> 经营者:郗双琴。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城县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