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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至县昌隆日用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216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至县昌隆日用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县昌隆日用百货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216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县昌隆日用百货经销部,,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中心西街八云塔什字**经营者:赵二龙。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爱斯公司)与被告周至县昌隆日用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纳爱斯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纳爱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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