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538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雄,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寨县恒丰五金店,经营场所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南段。
经营者:王成武。
本院在审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丹寨县恒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