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0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渠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三渠镇街道。
负责人:姚雨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歌,女,汉族,1981年1月4日出生,住三原县。
被告: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雨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女,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泾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渠分公司、陕西德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