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85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开发区庆客隆超市。
经营者:肖国柱。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川开发区庆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