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89号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厂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牙刷套”。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