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3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杜集区冬冬电器销售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徐庄旅社楼下。
经营者:田园。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杜集区冬冬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泽恩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雨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