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130号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粤云旺火炉港式火锅店(原名溧阳市溧城粤云鲜入围煮火锅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西大街**。
经营者:徐敏,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粤云旺火炉港式火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粤云旺火炉港式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粤云旺火炉港式火锅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粤云旺火炉港式火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