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61号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武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丛文,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善晋美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2020年12月14日,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