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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李恒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4402号
案件名称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李恒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李恒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83民初4402号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天圣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MA1MQ5PA5M。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扬,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濮村项家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FX190B。

法定代表人:李恒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恒标,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铭轩公司)、李恒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庭前会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及胡扬、两被告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到庭参加会议。

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扬、两被告(2020年12月10日庭审未参加)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到庭参加诉讼。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铭轩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Bilzaz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铭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200000元,被告李恒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致力于服装设计生产,自主开发设计了多款服装样式,并申请注册取得了“Bilzazrd”商标,注册商标号为“32954213”,核准使用类别为第25类。

原告取得商标后,便将该商标使用在自己的服装产品上,主要用于线下生产、销售。

现原告发现“拼多多”平台店铺“铭轩服饰专营店”,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店铺内销售含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

经原告与“拼多多”平台核实确认,该店铺登记的经营者正是被告铭轩公司。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显示,被告铭轩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李恒标是其独资股东。

原告在发现被告店铺侵权情况后,第一时间便联系了该店铺工作人员,告知其店铺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要求下架相关侵权产品。

但自原告发出侵权通知,截止提起诉讼,已过去接近一年时间,被告铭轩公司对原告停止侵权的要求完全不予理会,仍继续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产品。

被告显然是故意侵权,恶意侵权,且销售额巨大,必须予以制止。

原告为固定侵权证据,分别对被告店铺及相关侵权产品做了网页和购买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同服装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完全一致的标识,故意假冒原告产品,已构成商标侵权,且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故要求判如所请。

两被告辩称,一、两被告并未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系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1、原告注册的本案商标有违《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相同,被告使用的系“富贵鸟”商标,且有合法的授权。

被告在拼多多上出售的商品中明确写明系富贵鸟品牌衣服,原告所谓的“Bilzazrd”商标只是在被告衣服上作为一个装饰之用,并未当作商标,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2019年3月29日被告已经在使用“Bilzazrd”字母图案,其他淘宝店最早系在2018年8月24日已经在使用该图案,远远早于原告注册申请日和注册之日,且“Bilzazrd”字母图案亦非原告创造,只是其将已在广泛使用的图案恶意注册为其商标。

二、原告存在恶意注册商标及恶意诉讼的行为(权利瑕疵)。

1、经国家统一社会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原告属于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未有任何服装生产及销售,其也未向法院提供其有生产销售服装的任何证据及数据;

2、经企查查和商标局查询得知,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成立,至2018年8月17日共向商标局注册达43个商标,而且服装鞋帽类商标达38个,38个商标无任何关联性,均非驰名、知名商标,原告也没有任何实体店及网店在销售以上商标的产品。

故原告存在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即使认定构成侵权,原告并未提供商标“Bilzazrd”用于衣服生产和销售的数据。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现已将标有图案的商品下架,已经停止销售,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系一家在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

目前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也系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开设。

李恒标只是该公司的股东,故原告要求李恒标承担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峰,注册资本100万元整,成立于2016年7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子产品和智能产品设计、研发、销售;

工业设计服务;

商务信息咨询;

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品、家居用品、化妆品销售等。

2018年8月17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Bilzazrd”商标。

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32954213号“Bilzaz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袜、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止。

2019年11月14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峰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15日约十一时零九分,李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一部已连接移动4G网络的手机进行以下操作:打开手机,下载“拼多多”APP,打开“拼多多”APP进入首页,截屏;

选择页面底部的搜索,并输入“秋冬男新款长袖T恤纯色卫衣”搜索;

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100%棉]富贵鸟秋冬男新款,¥29.94,已拼9.2万件”,弹出页面并截屏;

选择页面右下角“¥29.94,发起拼单”,弹出页面,选择“8861#藏青”、“175码[建议130-155斤]”,查看对应的商品图片,截屏。

上述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将手机截屏所得图片在公证处彩色打印机上打印。

同年11月27日,公证处向原告出具公证书【(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7996号】一份,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打印件均为李峰现场操作过程中截屏所得图片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2020年7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峰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对使用手机“拼多多”APP购买相关商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7月1日约15时33分,李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一部已连接该处WIFI的手机进行以下操作:打开手机,下载“拼多多”APP,打开“拼多多”APP进入首页,使用手机号码“×××97”进行登录,截屏;

登录后返回至“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夏季男新款短袖T恤”进行搜索,弹出搜索结果页面,截屏;

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品牌[100%棉]富贵鸟¥26.29,已拼10万+件”,弹出页面,截屏;

点击“去拼单”,弹出对话框,点击“参与拼单”,弹出页面,选择“8861#灰色”、“170码[建议110-130斤]”,查看对应的商品图片,截屏;

点击“确定”,弹出页面,截屏;

点击页面右下角“立即支付”,使用李峰登录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付款,点击“立即付款”,弹出页面,截屏;

返回至“个人中心”页面,点击“待发货”,查看该订单信息,截屏。

2020年7月6日,公证员及李峰在公证处收到快递工作人员送至的快递单号为“552014427021105”的百世快递包裹1个,由李峰在公证处提供的一部已连接公证处WIFI的手机上,打开“拼多多”APP,使用手机号码“×××97”进行登录,查看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截屏;

李峰将上述百世快递包裹拆封,并使用公证处手机对包裹及包裹内商品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4张。

公证员将上述所购商品在公证处进行封存并拍照,共拍得照片2张,封存后的上述所购商品交由李峰保管。

上述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照片及手机截屏图片在公证处彩色打印机上打印。

同日,公证处向原告出具公证书【(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0319号】一份,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打印件均为李峰现场操作过程中截屏所得图片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查验。

该实物外包装袋粘贴编号为552014427021105的百世快递单,面单上有:富贵鸟,8861#灰,170码(建议110-130斤)-1等内容。

拆封后,内有短袖T恤一件(装在透明包装袋内),所附防伪证上显示有“富贵鸟”字样、图形、拼音及防伪二维码等,短袖T恤的左前胸口处有“Bilzazrd”图案。

原告确认上述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拼多多披露的商家信息确认,被告铭轩公司是“铭轩服饰专营店”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铭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李恒标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于2017年6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毛纱、鞋帽、针纺织品等销售(含网上销售)。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保全证据公证书、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案涉“Bilzazrd”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且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网店的商品中使用“Bilzazrd”标识。

该标识与原告合法持有的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的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为相同商品,原告确认被控侵权服装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上述被控侵权的商品为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铭轩公司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原告关于被告铭轩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主张,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侵权产品系被告铭轩公司所生产且被告铭轩公司尚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因原告实际使用案涉商标以及被告铭轩公司侵权获利等情况在本案中无法查实,致原告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铭轩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

基此,综合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案涉商标的注册时间、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

另,因被告铭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股东李恒标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两被告关于使用在先等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32954213号“Bilzazr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

三、被告李恒标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南京盈在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嘉兴市铭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68,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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