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知民初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汉新城新鸿都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企业信用代码:92611103MA6TJNQ94。
经营者:张世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汉新城新鸿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秦汉新城新鸿都超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结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