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国辉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3刑终695号
案件名称赵国辉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国辉;杨平;周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3刑终69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国辉,男,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宁,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平,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

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男,男,汉族,1999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平、赵国辉、周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国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国辉和原审被告人杨平、周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平伙同被告人赵国辉在本市朝阳区、通州区租赁仓库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并予以销售。

被告人周男系被告人杨平之表弟,明知被告人杨平在朝阳区租赁的仓库里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红酒和茅台酒用于销售,仍继续帮助其看守仓库、负责开门和搬货。

民警从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仓库起获奔富红酒6204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74352元)、茅台酒34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966元)、茅台酒包装材料39份;

在通州区小北关村仓库起获奔富红酒2040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95880元),在被告人赵国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丰家园的暂住地内起获奔富红酒63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324元)、茅台酒133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0967元)、茅台酒成套包装10箱、酒盒30个、茅台空瓶62个、纸箱10个、茅台小酒杯50盒。

上述物品均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奔富红酒和茅台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712489元。

三被告人于2018年8月29日被抓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4日,我在通州区小北关村东路干活,一名陌生男子找我说他是开超市做生意的,想放一些东西在我家的活动房里,租半年就搬走,一个月800余元的租金。

我答应了,对方给我半年租金5000元。

半年后,对方说续租,我答应了,对方又给了我5000元租金。

自从对方租房后他就换了锁,整个租房期间,我大概每隔十天左右就能看到对方还有另一陌生男子开车到活动房装卸货物,是什么货物不知道。

2018年8月29日,民警找到我,说我的活动房里放了假冒伪劣商品。

我能辨认这两名男子。

其辨认出赵国辉就是到活动房装卸货物的人;

辨认出杨平就是从其处租赁仓库并交纳租金的男子。

2.证人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4日,我在果园干活,一名陌生男子找我老伴张某说租房的事情,后来听老伴说对方是开超市的,借用一下这间活动房,用不了多久就走。

除了租房的那个人,还有一名男子经常来活动房,这两人来了后没注意干什么,我家没有与对方签订租房合同,不知道房间里货物的情况。

我能辨认对方两名男子。

其辨认出到活动房装卸货物的赵国辉。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一名男子找到我,说想租我的仓库放纸箱,我们简单沟通了一下,我把仓库租给了他,并跟一名叫周某的人签订合同。

2018年8月29日,我接到警察电话,告诉我仓库内有假酒,让我配合工作。

我赶到仓库,发现警察对仓库内的酒进行查扣。

该仓库位于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内,老板是王永兵,平时我负责管理。

我不认识杨平、杨洋、赵国辉。

我出租仓库后,去过几次仓库,但都锁着门,没有进去,我没见过任何人出入仓库,没看见有人把守仓库。

租金是季度支付,押一个月租金。

4.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周男和周亚的父亲,2016年我和杨洋都住在小武基村,后来拆迁了,我们就不住在一起。

2018年3月,我碰到杨洋,他说要租一个库房,让我找找,我知道我住的地方附近有人出租库房,就联系好让杨洋和房东谈,他们谈好每月房租1600元,租期一年,杨洋给房东交了三个月房租,没经我手,房东当时就把钥匙给了杨洋。

过了几天,房东非要签个租房协议,杨洋说没时间,我就说用我身份证和房东签,就这样我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

后来杨洋到我家找我,我当时不在家,他找我儿子周男和周亚去给他装货卸货,杨洋没跟我谈过,我儿子没跟我说装卸什么货。

我只知道杨洋是周男和周亚的老板,每月给周男和周亚工资,具体多少钱不知道。

杨洋没告诉我租库房干什么,我没有从中盈利。

杨洋后面是否交房租我不清楚。

其辨认出租赁十八里店库房的杨平,辨认出到仓库取货的赵国辉。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明:在朝丰家园起获的贵州茅台酒53度67瓶(指导价1499元1瓶)、贵州茅台酒狗年53度6瓶(指导价1699元1瓶)、贵州茅台酒43度60瓶(指导价839元1瓶)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和出品,属于假冒该公司的产品。

在朝丰家园起获的茅台酒包装材料(成套包材10箱、酒盒30个,带茅台商标瓶子62个、茅台纸箱10个、茅台小酒杯50盒)属于假冒该公司的生产包装材料。

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起获的茅台酒53度34瓶(指导价1499元1瓶),茅台酒包装材料39份,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和生产包装材料。

茅台酒的价值共计211933元。

6.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书、营业执照证明:在朝阳区朝丰家园起获的奔富红酒63瓶,价值为30324元;

在通州小北关村仓库起获奔富红酒2040瓶,价值为995880元;

在十八里店仓库中奔富红酒6204瓶,价值为2474352元。

上述奔富红酒共计8307瓶均为假冒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为3500556元。

7.赵国辉的手机鉴定意见书证明:其苹果手机与杨平微信昵称“放心□有我”的聊天情况,2018年8月23日赵国辉称“小虎11箱407,4箱389,杨子20箱407…”。

2018年8月27日对微信昵称“娜”称“奔2两箱,中文标防伪放箱子里”。

赵国辉2018年8月28日向微信昵称“澳洲奔富-法国拉菲-各级各庄”销售奔富红酒的情况。

其VIVO手机与张亮的聊天记录,2018年8月23日,张亮让赵国辉发奔富407十箱。

8.杨平的手机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与赵国辉的聊天情况,赵国辉经常给杨平发送销售奔富和茅台酒的账单以及退货情况。

9.周男的手机鉴定意见书证明:2018年8月10日,其与一人微信聊天,周男称买了几个酒瓶子几个帽子,没有塞子做不了,现在缺塞子上的图案日期。

10.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8月14日,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公安部转来山东青岛“4·23”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的线索反映:杨洋和赵国辉在我区十八里店附近销售假冒奔富牌红酒,数额巨大。

1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承租人周某从王永兵处承租十八里店供水站的房屋,租期为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年租金19200元。

1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周男为边缘智力,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扣押清单、起赃工作记录证明:扣押周男魅族手机1部。

在十八里店乡一无名仓库扣押周男的奔富6204瓶,扣押周男的茅台酒34瓶,茅台酒包装材料39份。

在通州区小北关村一无名仓库扣押杨平奔富红酒2040瓶,扣押杨平三星手机1部。

扣押赵国辉苹果手机1部、VIVO手机1部。

在朝丰家园赵国辉的暂住地起获奔富红酒共63瓶,起获贵州茅台酒133瓶,茅台酒成套包装10箱、酒盒30个,茅台瓶62个,纸箱10个,茅台小酒杯50盒。

14.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8月29日,民警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一无名仓库附近抓获周男,在朝阳区河南大厦停车场抓获杨平,在朝阳区豆各庄乡朝丰家园小区抓获赵国辉。

15.前科材料、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材料证明:被告人杨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015年7月3日释放。

16.身份材料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7.被告人杨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外号叫“老喜”,2014年我开饭馆,赵国辉在我饭馆做厨师,后来我饭店不开了,但我们还有联系。

2017年3月至4月,赵国辉销售假酒,他当时借用我弟弟杨洋的车去拉货。

2018春节后,赵国辉让我和他一起销售假酒。

我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和通州各租了一间仓库,这两个仓库是赵国辉让我租的,当时租仓库时,对方要求我出示身份证,我当时没带,就把我弟弟杨洋的身份证给对方看。

2018年5、6月租赁十八里店乡的仓库,租金每月1600元,有租赁合同。

2018年2月、3月租赁通州区的仓库,租金每年1万元,但没有租赁合同。

赵国辉告诉我仓库用来放假酒,酒都是赵国辉进的,他在闲鱼上卖。

他从哪里进货不知道,我或赵国辉开着面包车去拉货,拉到朝阳和通州的仓库里,大部分是拉到朝阳的仓库,我还负责贴标、给客户送货和在库房搬货。

每卖出去一箱赵国辉给我20-30元的提成,如果是我联系买家销售出去,我挣50元左右,我给我老乡卖过酒,把酒送到化工桥下交货,现金结算。

我自己卖出去200箱左右,奔富酒的进价是60元至80元一箱,对外出售价格120元至170元。

我卖假酒一共获利3万元左右。

我忙不过来时叫表弟周男、周亚帮忙搬货,有时给他们一点钱。

进货和销售没有账本,销售价格是赵国辉定,我销售出去的价格由我定。

我没有销售过假茅台酒。

被告人杨平的当庭供述:朝阳的仓库是我租的,通州的仓库是我和赵国辉一起租的,仓库里的酒都是假酒,酒是赵国辉进的,进价不清楚。

赵国辉负责在闲鱼网上销售,我负责拉货和发货,我也卖过奔富红酒,我卖出去一箱提成二三十元,提成是我和赵国辉商量的,但我没在网上卖过,我没卖过茅台酒。

赵国辉共给我两三万元现金。

我没有给周男好处费。

我自己卖出去的200箱奔富酒我可以自己定价,买家给我现金,我留下自己应拿的钱,剩下的钱给赵国辉。

通州仓库的房租第一次是我交的,第二次是我跟赵国辉在房东家交的。

我的手机有图片,是赵国辉让我发货的清单。

后又称仓库是我租的,我和赵国辉不是合作关系,赵国辉从我这进货往外卖。

赵国辉到仓库拿货遇到我忙的时候,我让周男给赵国辉开门,我会提前告诉周男赵国辉拿多少货,赵国辉拿完货给我钱。

我仓库里有白酒,但赵国辉只从我这进红酒。

我的酒是从别人那里进的,在闲鱼上或发名片对外销售。

赵国辉教我怎么在闲鱼上卖。

18.被告人赵国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7年10月,我听朋友说卖红酒挣钱,我就在淘宝上开了一个网店销售红酒,开始销量少就从朋友那里进货,后来销量大一点后,一个姓朱的男子在网上找到我,说手里有便宜的资源可以提供给我,但红酒是假的。

于是我跟“老朱”合作,“老朱”用物流给我发货,我在淘宝上卖,后来淘宝打假我卖不出去。

2018年2月我用自己的手机号在闲鱼网上注册一个店铺,在闲鱼上卖假红酒。

2018年4月,一个自称“老喜”的人找到我,说手里有假红酒,价格较低,于是我从“老喜”手中进货,放闲鱼上卖,“老喜”第一次给我送货时我们在化工桥底下见过一次,后来我没再见过这人,他通过58速运给我发货,每次送货地点在化工桥下。

2015年我认识杨平,平时聊天时我跟他说过我在网上销售假冒奔富红酒,我知道杨平以前因为卖假货被处理过。

2018年5月,杨平找到我说他手里进了一批假的奔富牌红酒,量比较大,价格比较便宜,让我从他那里进货,帮他销售,于是我答应了,帮他一起贩卖假酒。

我销售了300箱左右的奔富红酒,进价每箱260元左右,销售每箱500元至600元,我没有进货和销售账本,我的货都放在暂住地朝丰家园,大部分货都出售了,家里剩下的库存被民警扣押了,从我暂住地起获的假茅台酒只有5箱是我的,其他假茅台酒和包装材料不是我的,是跟我合租的“刘洋”的,真实姓名不清楚,房东不知道“刘洋”的信息,因为租赁合同是我跟房东签的,刘洋的联系电话我记不清。

我获利12万元左右。

杨平的假酒放在十八里店乡的库房,我去库房拉货,现金结算货款。

十八里店乡和通州区的库房都是杨平租的,我都去过,库房的假酒是杨平的。

杨平和“老喜”不是同一人,杨平自己也卖假酒。

周男是杨平的表弟,他不销售假酒,他负责帮杨平看守仓库,有时我去十八里店库房取货,杨平让周男帮我搬货,我没给过周男好处。

被告人赵国辉的当庭供述:2017年6、7月份,我从杨平处进酒,通州的库房是杨平租的,2017年8月至2018年3、4月份,我去通州仓库拿货,有时杨平带我去通州仓库拿酒,有时杨平给我送过来。

朝阳的仓库不知道是谁租的,2018年3、4月份,我去朝阳的仓库拿过货,有时杨平带我去,有时我自己去找周男开门,周亚和周男是杨平的表弟,帮杨平看仓库,我拿货后周亚和周男会把我拿货的数量和种类告诉杨平。

我跟杨平结算不止有现金,还有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转账。

“老喜”就是杨平,杨平没有文化,他不会用网络,应该没在网上销售过。

我从杨平处进的酒在闲鱼和淘宝上卖。

房东知道我有个合租室友叫“刘洋”,“刘洋”签了名字,但是否留电话记不清。

杨平手机里的图片是我从杨平那里进货的清单。

后又称从我暂住地起获的红酒是从杨平处进货,茅台白酒是从别人那里进货。

我在闲鱼上卖过,有时在饭店也卖过客人。

19.被告人周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杨洋和杨平是我表哥,杨平说想找个库房,我们带他在十八里店乡找了一个库房,我通过杨洋、杨平认识赵国辉,十八里店的仓库具体是谁租的不知道,不是赵国辉就是杨平。

赵国辉说仓库离我家近,就把仓库的钥匙放我家,每次他们来取货送货时由我们帮忙搬货,赵国辉来的次数比较多,杨洋、杨平来的次数比较少,一般我和弟弟周亚谁在家谁就帮他们开仓库搬货,每次搬货他们给我们200元至500元不等。

仓库里有成箱的白酒和红酒以及包装材料,白酒有茅台和五粮液,红酒是奔富。

我知道酒是假的,这些酒是杨洋、杨平和赵国辉的。

后来为了补贴家用,我也跟着一起卖酒,我在网上卖了6瓶奔富,每瓶从杨洋手里30多元拿的,每瓶卖价60多元,其中有一瓶退了回来。

我搬酒和卖假酒一共挣了大概1000元左右。

我看仓库已经小半年了,我不知道酒的进价和来源,他们卖价多少,怎么销售我也不知道,他们一周取1-2次货。

周男辨认出销售假酒的老板杨平和赵国辉。

被告人周男的当庭供述:杨平找我说把仓库钥匙放我这里,让我开门搬货。

杨平没有给我工资,给我几百元的好处。

我见过赵国辉,2018年夏天他去过库房。

除了杨平和赵国辉,没别人来仓库。

仓库里有红酒和茅台,怎么来的不知道。

开始我不知道是假酒,后来听他们说话我才知道,后来我偷偷在QQ上卖过5瓶奔富红酒,杨平和赵国辉不知道这事。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平、赵国辉、周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杨平和赵国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371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52万余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杨平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从朝阳仓库和通州仓库起获的假酒尚未销售,三被告人均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周男当庭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被告人周男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平、赵国辉予以从轻处罚。

在案物品,一并处理。

故判决:一、被告人杨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赵国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周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茅台酒包装材料三十九份、茅台酒一百六十七瓶、奔富红酒八千三百零七瓶、茅台酒成套包装十箱、酒盒三十个、茅台瓶六十二个、纸箱十个、茅台小酒杯五十盒,予以销毁。

在案之魅族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上诉人赵国辉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与杨平并非共犯,其只对公安机关从其暂住地起获的假酒承担责任。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赵国辉与杨平并非共犯,赵国辉只对公安机关从其暂住地起获的假酒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量刑失当。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赵国辉及其辩护人关于赵国辉与杨平并非共犯,赵国辉只对公安机关从其暂住地起获的假酒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赵国辉与杨平共同经营的事实,赵国辉应对公安机关起获的所有酒类商品承担责任,故上诉人赵国辉及其辩护人的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量刑失当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诉人赵国辉犯罪未遂等情节,对其依法量刑,罚当其罪,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国辉及原审被告人杨平、周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赵国辉和杨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371万余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周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52万余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赵国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扣押物品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