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知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北区春江鑫爵车辆部件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青城**。
经营者:刘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成,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光鼐,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爱克奥若口照明企业有限公司(AACENTERPRIS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路易斯安那州梅泰里市分街**。
法定代表人:贾斯丁·哈顿斯坦(JustinHartenste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北区春江鑫爵车辆部件厂因与被上诉人艾爱克奥若口照明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北区春江鑫爵车辆部件厂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北区春江鑫爵车辆部件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北区春江鑫爵车辆部件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新北区春江鑫爵车辆部件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