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58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木合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塘东光电研发大厦1-407。
法定代表人:吴少心,总经理。
被告:深圳谷谷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社区桔岭老村**301-3。
法定代表人:朱云辉,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鑫好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粤宝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胡兵,总经理。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三木合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谷谷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好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9××××.9,名称:智能故事机(FIA)]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