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2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京国银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爱荣,女,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