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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歆杰与汕头市宝蓝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小学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6174号之一
案件名称杜歆杰与汕头市宝蓝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小学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歆杰;汕头市宝蓝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小学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6174号之一原告:杜歆杰,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宝蓝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冠山广头片区间路金腾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天雄。

被告:汕头市小学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嘉隆工艺美术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内南侧**。

法定代表人:丁铭杰,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萍,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东子,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云景路****F1F0030铺位。

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歆杰诉被告汕头市宝蓝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小学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歆杰以双方达成和解意愿为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歆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歆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杜歆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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