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朝阳后街。
经营者:陈微,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红,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南部县定水镇两河街社区居民委会员推荐的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部县定水镇家乐福百货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