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96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快乐熊毛绒玩具经销部,经营场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泽尧商贸城**。
经营者:刘润青。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快乐熊毛绒玩具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