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23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宿迁山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文化新村****楼**。
法定代表人:程方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山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