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54号 原告:扬州杨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中路**(科技大厦)。
投资人:王淑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和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八尺村。
法定代表人:褚华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褚华庭,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杨怀德,男,1971年9月1号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扬州杨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和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褚华庭、杨怀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扬州杨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杨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杨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杨淑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