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恢114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衲田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衲田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下秀公司未按约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公司向本院恢复执行,要求天下秀公司继续履行45800元(经济损失4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恢复执行中,在本院责令下,天下秀公司才向苏酒公司直接支付了剩余给付款45800元。
2020年10月28日,苏酒公司向本院确认了天下秀公司已支付了上述款项,并放弃逾期利息等权益,并以此以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天下秀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87元,鉴于天下秀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也主动缴纳了执行费用,故本案执行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