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1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新姚家巷**。
经营者:杜学艳。
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5元,减半收取519元,由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