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22号 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谢兴炎陶瓷洁具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莱茵达路**金宝装饰城陶瓷洁具厅**。
经营者:谢兴炎。
原告张雷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谢兴炎陶瓷洁具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张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雷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