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490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雅涵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火车站地下广场财源时尚广场T区08号(06)。
经营者:张兰霞。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雅涵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现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雅涵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