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49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辉,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宇航 书 记 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