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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田金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9执173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田金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田金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9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金芝,女,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应城市。

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田金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9民初5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田金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田金芝户籍所在地应城市天鹅镇马咀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田金芝不在本村居住,无法联系本人。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田金芝名下的财产。

依法冻结、扣划了田金芝银行存款1345.11元,查明被执行人田金芝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田金芝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田金芝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应执行标的款为40000元、执行费520.25元。

未执行标的款为38654.89元、执行费520.2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田金芝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0)鄂09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田金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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