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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张金升、温州飞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执760号之一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张金升、温州飞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张金升;温州飞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金升,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温州飞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工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张金升,执行董事。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升、温州飞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向浙江省各主要不动产登记中心、浙江省各主要金融机构、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公安厅(户籍、车辆、出入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全国各主要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互联网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

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持有不动产情况。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营业中心6228××××1266账户有银行存款7186.43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转申请执行费实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张金升名下有车牌号浙C5××**本田牌汽车一辆,经温州市车管所核实,车辆状态显示为已转出,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升名下有与案外人胡希昱共有的,坐落于信阳市浉河区××路××号××小区××号楼××层××号的房产[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一处,经委托所在地法院查明,上述房产二共有人已通过离婚析产约定将房产归案外人胡希昱所有,并在不动产部门进行了备案。

本院已委托所在地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被执行人张金升名下另有与案外人胡希昱共有的,坐落于信阳市浉河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备案合同号201504130328]一处。

该处房产系预售房,已办理抵押登记,系夫妻双方共有,可能无益处置。

因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房产暂不执行。

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温州飞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征询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80万元。

案件受理费13820元亦未履行,其中温州飞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820,张金升应承担13000元。

申请执行费10400元,已履行7186.43元,仍有3213.57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浙03执7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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