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7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院**院2门**。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霞、王鉴,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汉旗新州汉威国信通讯店(原敖汉旗新州国信通讯店)。
住所。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南新中街西邮政局楼下商厅div>经营者:陈琳。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汉旗新州汉威国信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