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9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研发楼**楼1-301-05div>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栋,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李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1.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第1495163号注册商标权的太阳能产品,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桑乐”或“桑泺”字样;
2.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及利息,李栋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3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600元由山东桑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李栋负担32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兰州桑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2020)鲁0191执1374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执行到位案款1281777元,本院已通过(2020)鲁01执19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随后本院作出(2020)鲁01执1902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案款扣划至我院账户,本院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李栋银行账户存款和财付通账户存款共计9952.42元,上述案款合计1291729.42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5317元后,余款1276412.4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