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25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1-1)。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强,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秋衣,女,住湖北省阳新县。
关于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秋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秋衣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35665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秋衣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秋衣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秋衣限制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2020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另对我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凤林 书记员 王四维 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