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路**(安泰路路北)。
经营者:高红伟。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红伟,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濮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高红伟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高红伟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上诉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信息(当事人:高红伟、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
电话:183××******。
),2020年12月1日本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依法向高红伟、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12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三号楼四层第四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2020年12月2日该特快专递邮件到达濮阳市区,2020年12月2日、3日、4日投递员分别多次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提供的信息向高红伟、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送达,但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红伟、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高红伟、濮阳开发区振兴路高记小龙坎火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