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38号 原告: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中电照明研发中心**306C3。
法定代表人:康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柏翰装饰材料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梧田街道南堡村双堡西路****/div> 经营者:黄小利。
原告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柏翰装饰材料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