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40号 原告:宋胜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倪福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倪垟村**边。
原告宋胜强与被告倪福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胜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胜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