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7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兰,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本案的赔偿请求数额变更为3万元。
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以双方就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