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1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赛妹,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赛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李赛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300元,应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