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604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桥区高粱店乡兴隆食业,经营场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高梁店乡中心街。
经营者:李婷,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桥区高粱店乡兴隆食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