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51号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烟台市准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准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