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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詹传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詹传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詹传丽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13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明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詹传丽,女,汉族,1997年8月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学俊,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传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詹传丽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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