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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洪洞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201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洪洞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洪洞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5201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洞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张杰仁。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与被告洪洞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源电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金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乐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源电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耀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乐金公司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云启百货公司赔偿乐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其中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46.04元)。

审理中,乐金公司撤回了诉请一及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成立于2001年,是专门研发、生产和经营美容护肤品、化妆品及生活用品的国际知名企业。

2019年3月,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乐金公司使用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件知识产权,乐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2019年9月起,乐金公司发现耀源电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诗绮美妆”的网络店铺内销售侵犯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给乐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乐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耀源电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9月21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WHOO”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等,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

2019年7月15日,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出具《品牌授权书》,载明: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在此书面确认乐金公司是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所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

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商标权权利清单中包含涉案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

耀源电子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诗绮美妆”的店铺,店铺中销售一款商品名称为“韩国后WHOO天气丹眼霜补水紧致去淡化细纹黑眼圈眼袋学生5ml中样”的化妆品。

2019年9月25日,乐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上述商品,实付款46.04元。

乐金公司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商品禁售记录以及交易记录显示,乐金公司购买的“韩国后WHOO天气丹眼霜补水紧致去淡化细纹黑眼圈眼袋学生5ml中样”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

该商品ID于2020年7月2日禁售,截止至商品禁售之日,该商品实际成交数量共计1件,销售金额46.04元。

本院认为,乐金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属相同商品,被诉侵权化妆品的商品名称使用涉案商标、与乐金公司另一款Whoo天气丹眼霜外观一致。

耀源电子公司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乐金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耀源电子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等合理开支。

乐金公司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但确有律师出庭代理本案,故本院依据上海律师费服务收费标准、本案案件难易程度等酌情予以支持。

耀源电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洞耀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60元;

二、驳回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93元,被告磐石市云启百货有限公司负担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聂华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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