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152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卡,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樊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2日,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