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368号 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樟坑华侨新村彩悦大厦8400-8700。
法定代表人:张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江洪,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江洪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