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52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松波,曾用名陈生波,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北省通山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文勇,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旌,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8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波、黄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波及其辩护人陈晓肖、被告人黄文勇及其辩护人朱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松波在明知“POKEMON”(注册证号:第**)是注册商标且无授权的情况下,仍接受老外Agshin(另案处理)购买标注有“POKEMON”卡牌套盒的订单。
后被告人陈松波委托被告人黄文勇印刷标注有“POKEMON”的卡牌、卡头、包装盒等物,同时提供相关的印刷版和纸张。
被告人黄文勇在明知“POKEMON”是注册商标且无授权的情况下,仍印刷完成并收取费用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陈松波再将印刷完成的纸品进行分牌、包装。
2019年12月3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工业区义乌市××楼被告人陈松波的加工厂内查获假冒“POKEMON”商标的卡牌成品85箱,散装卡牌(未剪)5500张、卡牌包装袋纸40000张,包装纸盒卡6000张。
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3085元。
2020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黄文勇、陈松波主动至义乌市经侦大队投案。
被告人黄文勇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黄文勇已退出上述全部非法获利。
被告人陈松波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黄文勇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有卡牌等实物,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票据,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涉案物品代为保管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社保缴纳记录,外单位案件移送交办单,立案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租房协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请求书,转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授权委托书,领事馆认证材料,公证书,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
被告人陈松波、黄文勇的供述;
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波、黄文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陈松波、黄文勇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松波、黄文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被告人陈松波、黄文勇从宽处理。
辩护人陈晓肖提出被告人陈松波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朱旌提出被告人黄文勇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松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黄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黄文勇的违法所得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