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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程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185号之一
案件名称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程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程振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丽,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振兴,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荏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珊,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林,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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