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85号之一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丽,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振兴,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荏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珊,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林,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