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4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瑞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大何庄村南火车站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瑞。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霸州市瑞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