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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苏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25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苏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苏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25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路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被告:苏彬,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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