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93号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8985467L。
法定代表人:王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男。
被告:苏州恒和家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商苑南街**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MQEFE9W。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恒和家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30日,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