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206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政。
被告:河南旭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河南旭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