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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1408号
案件名称郑伟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伟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40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伟海,男,199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3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伟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伟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郑伟海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明通数码城进购假冒“”商标的电源适配器、数据线并销售给陈某(已另案处理),陈某在其淘宝店铺上另销售给金某(浙江平阳籍)等人,后于2019年4月12日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查扣“”ipad充电头7个、“”手机充电头32个、FOXCONN(1米长)数据线24条、FOXCONN(2米长)数据线24条及“”商标贴纸3750份等。

截止被查获,被告人郑伟海销售给陈某的假冒“”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和数据线金额合计19万余元。

被告人郑伟海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商标的注册号为第6281379号,注册有效期限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适配器、电线、电缆等。

经比对,被告人郑伟海销售的涉案假冒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伟海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伟海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伟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身份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证人陈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郑伟海的供述和辩解,人物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郑伟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伟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伟海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郑伟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伟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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